中新網4月21日電 #許美靜演唱會全場喊退票#今天登上熱搜。
『我真的要翻白眼了!』據網名為『楊老板』的網友爆料,在昨晚音樂會上南京舉行《『夢見』許美靜見面音樂會》上,包括《遺憾》《都市夜歸人》等多首經典曲目,許美靜都讓樂隊演唱,『整場演唱會唱了不到10首歌,互動了一個小時。』
從該網友曝光的視頻來看,現場不少觀眾齊聲喊『退票』,經紀人則直接回懟:『你做夢!』
讓該網友生氣的是,這場音樂會票價不菲,『380的票鎖了不賣,從680開始……經紀人一直在臺下說話,抽中的粉絲都像是托,有粉絲直接拿出手機讀臺詞……』
目前,售票平臺《『夢見』許美靜見面音樂會》的評論區幾乎被差評佔滿。『僅前四首勉強唱完,經典曲目樂隊代唱,後半程基本樂隊配合合唱,大部分歌曲副歌遞麥,退票吧!』
有網友表示,既然叫音樂會,就應該尊重觀眾,『唱不上去也好,唱走調也罷,但你不能不唱吧,聊天聊那麼久那是聊天會!』
如果參加的演藝活動與預期相差甚遠,消費者是否可以維權,又如何維權呢?上海中聯(重慶)律師事務所曾惜律師接受中新網記者采訪時指出,歌迷是否有權要求退費,取決於明星對演出內容的安排是否違約。
歌迷買票聽明星唱歌,本質是購買服務的消費行為,明星是否違約,取決於雙方『合同』內容的約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歌迷和演出方未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下,票務經紀單位事先對演唱會的廣告宣傳、門票票面說明、購買須知、同一個明星在其他場次的演出習慣、國內類似活動中演出方向歌迷提供的表演內容及表演形式、行業內對類似『演唱會』『見面音樂會』基本內容的理解等都可能構成本次演出服務合同的『約定』。如果這些約定與演藝明星在本次活動中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內容不符,則歌迷是有權利要求退款、或部分補償。例如,假如活動內容是『見面會』性質,那麼要求明星表演獻唱的內容相對就少一些,而如果活動宣傳時明確是明星本人的『演唱會』,那麼中途一個多小時的談話式互動似乎就有點『貨不對板』。
『此次音樂會是睽違已久的專屬見面會,走進音樂的世界,與許美靜一起享受這次盛宴……傾聽她埋藏在歌聲裡的喜怒哀樂……親臨現場,感受她的音樂魅力……』從該場演出的前期宣傳文案來看,很容易誤導觀眾是許美靜親自演唱,而且在售票平臺演出須知上寫的是『最低演出曲目是15首,演出時長約100分鍾』,雖然已經低於同期歌手演唱會的最低20首,120分鍾平均標准。
也就是說,消費者購票時,根本無法分辨這場演出許美靜要親自演唱多少首,主辦方也沒有提前公布曲目,整個消費過程,可以說是『開盲盒』。
演唱會是否要提前公布曲目呢?在中新文娛發起的一項投票裡,47%的網友投給了『要,看了曲目再決定買不買票』,33%的網友則投給了『喜歡的歌手唱啥都行』。
知名音樂人流水紀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演唱會是否提前公布曲目,目前沒有硬性規定,有的把曲目作為宣發手段,有的則當作給歌迷的驚喜。至於歌手要唱足多少首,流水紀透露,一般會報審多首歌曲,過審後再選擇性演唱。
針對網友的投訴和舉報,21日,南京市文旅局工作人員回應媒體稱,已經陸續接到電話反映,有關部門正在處理,會根據投訴的情況研判。而記者多次撥打演唱會主辦方深圳太古宙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電話,對方均未接聽。
曾惜律師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在發生糾紛無法協商解決的情況下,參加演藝活動的消費者可以和主辦方溝通提出補償或退票要求,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舉報投訴,或者向法院起訴,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外,曾惜律師還提到,站在主辦方的角度,似乎也應該反省自己前期宣傳是否給歌迷造成了誤導。如果覺得自身確實有做的不好的地方,且收取的票價相對演出內容也偏高的情況下,也不妨放低姿態給歌迷一些補償,畢竟後面還有幾站演唱會,許美靜也不是流量明星,歌迷花錢大概率還是想聽她唱歌,不是嘮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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